“简单来说,就是骗子用我们的银行卡骗别人的钱,我们通过补卡又骗了骗子骗来的钱。”被告人刘某在侦查过程中这样向民警陈述。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封某等六人诈骗一案,以被告人冯某、刘某、郑某、温某、邢某、赵某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不等,并判处罚金,责令退还犯罪所得。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以被告人封某、刘某为首的诈骗团伙收购温某、郑某、邢某等人实名办理的银行卡后,交由上线实施诈骗。上线诈骗成功后,封某、刘某伙同温某、郑某、邢某、赵某某等人去银行补卡、取款。赃款取出后按封某、刘某等和办卡人各占三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赃。其中,被告人封某参与诈骗6次;被告人刘某参与诈骗6次,被告人郑某参与诈骗1次,被告人温某参与诈骗2次,被告人邢某参与诈骗2次,被告人赵某某参与诈骗1次。涉案6件,涉案金额87.16万,非法获利84.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封某家属退还赃款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赵某的谅解。被告人温某家属退还赃款10.4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赵某的谅解。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居所查获赃款20万元,被告人刘某的家属退还被害人赵某7.0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赵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封某、刘某伙同郑某、温某、邢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还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实施诈骗及接收诈骗款项,再通过挂失银行卡的方式非法占有诈骗所得款项,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系共同犯罪,该案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是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一个具体环节,被告人封某、刘某在实施该案的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是刑法意义上一般性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某、温某、邢某、赵某某在该案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封某、刘某的家属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对上述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