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君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湖南某物业公司协助原告李某开通位于君山区某小区房屋的用水用电,并赔偿李某相应物业服务费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30日,李某购买了位于君山区某小区房屋,合同约定开发商在交付该商品房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且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2018年4月18日,开发商与湖南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行使物业管理职能。2019年5月12日,李某前往该物业公司办理收房等相关手续,发现自己的房屋未开通用水、用电。同日,李某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未交纳2019年5月12日以前房屋未使用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此后,物业公司以李某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为其办理装修手续,且拒绝协助李某办理开通用水、用电。李某多次前往物业公司协商未果,致李某始终无法装修和入住。因此,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购房合同已约定商品房交付时应保证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本案开通用水、用电的实际责任人系被告湖南某物业公司。李某办理了交房手续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李某未交纳物业管理费为由拒绝为李某开通用水,拒不出具供电工作函协助原告开通用电,侵害了李某民事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故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手记:本案涉及两类法律关系,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对于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产生纠纷,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公司拒不协助李某为房屋开通用水、用电并因此给李某造成损失,系侵权法律关系。因李某诉请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依法就原告诉请的侵权责任纠纷进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虽然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但该判决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高度契合,与我国民事权益保障制度是统一的。保护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居住权等,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文明、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公民的生活权、生存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法应予保护,用水、用电权利是保障公民美好幸福便利生活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不开通用水、用电、用气或停水、停电、停气以达到促使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