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临湘一男子明知是盗采的江砂,却仍然收购,最终落得个获刑又领罚的结果。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方某明知胡某、秦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长江水域非法采砂,仍使用其经营的货船购买胡某、秦某等人盗采的江砂后销售给他人。共计购买5船江砂,花费人民币119.86万元,销售得款131.75万元,获利11.8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方某主动投案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收购、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方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