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向离婚案件当事人邹某、邹某甲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裁定从即日起六个月内禁止被申请人邹某甲对申请人邹某实施家庭暴力,同时禁止被申请人骚扰、控制人身自由、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邹某称,2010年6月26日,邹某与邹某甲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直矛盾不断,邹某甲打牌赌博,屡教不改,对家里不管不问,毫无责任感。邹某提出离婚,邹某甲多次威胁邹某和其家人,多次辱骂、殴打邹某,严重影响了邹某的正常生活,双方协商离婚多次未果,邹某终日活在恐惧、有家不能回、思念家人而不得见的痛苦生活中。无奈之下,邹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邹某向法院提交了4次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迅速走访了双方所在的村委会、派出所了解情况,经核查,邹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的法定条件。于是,在邹某提出申请的第二天便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并第一时间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辖区派出所、村民委员会送达,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