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驳回了白甲要求白乙立即停止侵占房屋使用权、修复损毁结构,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和财产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白甲与白乙于2010年先后购买华容县某小区房屋,白甲住六幢301室,白乙住六幢401室。白甲、白乙房屋主卧室外飘窗之间有一空调放置台,该放置台上下长度约90厘米,该距离占用两人外墙延伸各约45厘米。白甲、白乙在购买房屋时,该空调放置台已由房屋开发商安装不锈钢护栏,用于放置空调外机。现该放置台已放置两台空调外机,靠西边放置的空调外机系白甲所有,靠东边放置的空调外机系白乙所有。白甲、白乙在购买房屋时购房合同中未对空调放置台的权属进行约定,亦未登记予以公示。现白甲认为白乙侵占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诉至法院要求白乙立即停止侵占房屋使用权、修复损毁结构,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和财产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物权纠纷,白甲、白乙争议焦点在于两人房屋主卧室外飘台之间空调外机放置台权属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白甲所购房屋的建筑物外墙,其不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和利用上的排他性,购房合同亦未明确约定该放置台属于白甲所有,且未能够登记予以公示;再者,该放置台空间系白甲、白乙房屋墙体向外均半延伸,由开发商安装护栏,故该放置台应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而不属于白甲房屋的专有部分,白甲、白乙均可合理使用。现白甲、白乙均在该空调外机放置台放置了一台空调外机,属于两人合理使用,白乙并未侵占白甲房屋专有部分的使用权。故对白甲要求白乙立即停止侵占该空调外机放置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白甲还要求白乙赔偿精神损失费和财产损失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