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平江)死者侵权,家属遭索赔?法院这样判
分享到:
作者:涂紫薇  发布时间:2020-07-16 10:23: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曾经代替负次要责任的死者赔偿另一死者家属,故现在主责方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负次责的死者家属退还其代为支付的部分赔偿金,返还不当得利。

在这起案件中,驾驶员张某在运输途中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李某及乘坐人王某当场死亡。张某所在的公司分别与死者李某的家属和死者王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该公司与王某家属达成的协议中约定:保证王某家属因此次交通事故获赔金额不低于一定数额(其数额中已包含李某应获赔偿部分)。后李某家属因李某死亡获赔,该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其曾代李某赔偿王某家属,请求认定李某家属获赔部分赔偿金构成不当得利,判令其返还该公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中死者同时是侵权行为人,对方主张由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的,其家属承担赔偿责任以其继承侵权人的遗产范围为限。李某家属对王某家属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继承李某遗产范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本案中李某亦无其他遗产。且该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其代赔付的行为得到了李某家属授权。故李某家属不应在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中承担对王某家属的赔偿责任,也无需就该公司单方行为承担支付义务,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