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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产权人生前已经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宜认定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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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思思  发布时间:2020-07-22 15:14: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云溪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产权人生前已经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宜认定为遗产。

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安父、谢母生前系夫妻关系。安父于2019年11月14日去世,谢母于2017年11月去世,夫妻育有一个儿子安某,两个女儿安某艳、安某晖。被继承人安父、谢母留下的遗产有云溪区房屋一套、存款及工资987557.58元。另外,在岳阳楼区有一套房屋,被继承人安父已经于2018年8月立下遗嘱,指定该房屋由其嫡系孙子安某杰 一人继承。但安某艳、安某晖认为该遗嘱无效,该房产应纳入遗产范围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现本案已查明的遗产有:位于云溪区房屋一套;现有银行存款648000元;被继承人安父两张工资卡上的余额39557.58元(7050.92+32506.66),安某艳的儿子徐某借款300000元(已经偿还,暂由安某艳保管),以上合计987557.58元。至于位于岳阳楼区的房屋,被继承人安父已立遗嘱指定由嫡系孙儿安某杰一人继承。因被继承人已立遗嘱,故不纳入本次法定继承的遗产范围。

遂法院判决,位于岳阳楼区的房屋不宜认定为遗产。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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