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与陈A系亲家关系。2018年8月,为了筹备儿女的婚事,刘某邀请陈A的堂哥陈B作为媒人,一起去陈A家里定日子并当场支付了50000元。2018年9月份,刘某再次邀请媒人陈B一起去陈A家里支付彩礼100000元。2018年11月,刘某的儿子与陈A的女儿登记结婚。
2020年1月,刘某将陈A诉至法院要求陈A偿还借款50000元。刘某为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向法院提交了媒人陈B的《证明》一份,证明刘某向陈A支付的150000元中有50000元为借款。陈A认为该《证明》不是由陈B亲笔所写,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也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由陈B亲笔书写的《证明》,证明诉争的50000元不是借款,是定期彩礼。
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传唤证人陈B出庭作证,陈B当庭表示,刘某提交的《证明》内容系由他人代笔,其仅在尾部签名,对该《证明》内容不认可,否认诉争的50000元为借款。考虑到陈B先后为原、被告双方出具了两份自相矛盾的证言,且陈B与陈A具有亲属关系,为了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法院决定对于陈B的证言均不予采信。因刘某未提交足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其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人证属言词证据,有易变的特点,证人或当事人事后关于案件情节的描述,存在根据利益关系重新取舍的可能,故在没有其他种类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对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