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9日,张某在岳阳市某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负责驾驶货车运输货物,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许某,约定月工资为7000元。2018年11月5日,张某驾驶货车在重庆市长寿区发生交通事故,并在川维厂医院治疗,后转至济阳市骨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肱骨踝粉碎性骨折。
2018年11月18日张某出院后与岳阳市某货运有限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许某要求支付工资待遇未果。张某认为其被岳阳市某货运有限公司聘为驾驶员,约定了并支付了工资待遇,工作了一段时间,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务关系,岳阳市某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待遇,其拒绝赔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张某申请劳动仲裁,经岳阳市云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劳动关系终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后的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2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张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收到该案后,第一时间对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及时查控岳阳市某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尽管进入仲夏,但是执行法官不惧酷暑,多次上门,找被申请执行人以案释法,终于被申请执行人一次支付了申请人1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