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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容留他人卖淫,获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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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思思  发布时间:2020-07-30 17:21: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云溪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容留他人卖淫案,王某判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间,王某利用租赁的岳阳市云溪区长炼幸福村X栋XXX室门面经营按摩店。经营期间,相继容留雷某某、李某、王某某、严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王某与上述卖淫女约定按150元提50元、300元提100元、500元提170元、600元提200元的比例进行提成,同时负责卖淫女的吃、住。代某、吴某明知王某经营按摩店进行卖淫活动,仍将其二人位于长炼幸福村X栋XXX号的套房租给王某,并约定以每晚一间房60元、两间房100或120元,三间房150元的价格收取房租。在此期间,王某获利人民币5194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提供食宿、定点卖淫、约定分成等方式容留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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