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干警驱车至瓮江镇塔兴村,进行现场勘察后,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物权保护案件。
凌某与张某系邻居关系,因凌某建房靠近张某房屋打基桩,导致张某的房屋出现裂痕,张某对凌某的建房行为行进了阻工,经村委、派出所与司法所调解不成,凌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停止阻工侵权行为,并赔偿停工造成损失及旧基桩的损失。
法官到达现场后,首先进行了实地勘察,发现凌某在靠近张某房屋基桩的一侧原本有11个与张某建房时一同打的直径为30厘米的基桩,但因时间较久,凌某担心基桩强度不够,便在原基桩旁重新打下5个直径为60厘米的基桩。后张某发现其房屋的墙面产生了裂缝,便对凌某的施工进行了阻拦。经鉴定,张某房屋建造的土质为非饱和土,若两户同时打下基桩,对既有建筑的影响会较小,但在已沉积多年的基桩旁重新打基桩,需要对既有建筑采取保护措施,且应当与既有建筑保持规范的安全距离。本案中,凌某打基桩时未对张某房屋采取保护措施,且未与张某的房屋保持安全距离,凌某的打基桩的行为又可能造成张某的房屋损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凌某建房时打基桩违反了相关规范,经鉴定有可能造成张某的房屋损害,张某要求凌某停止施工,是对自身权利的自我救济,并非非法侵权行为,故驳回凌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