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政府在平政告(2015)6号通告中规定,平江县境内石牛寨镇至三阳乡碧连电站的汨罗江河段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春季禁渔期。禁渔期政府部门在各村、禁渔区河道旁都张贴了禁渔标语和告示,禁止使用电、毒、炸的方法非法捕鱼。然后,仍有部分人不听劝阻“铤而走险”。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汪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并以被告人汪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在明知政府禁止电鱼的情形下,被告人汪某带上用电瓶、导电杆等工具制作的电鱼机、鱼篓到加义镇联合村富荣屋里旁的汨罗江河段,准备电鱼用于自己食用。到达后,汪某自己下河电鱼,邀请李某(已行政处罚)在岸边帮忙提篓和望风。当晚,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在现场将汪某当场抓获,并扣押了电鱼工具及渔获物584尾。经平江县渔政管理站认定,汪某使用的渔具为电鱼作业工具,现场扣押的渔获物为鲤鱼、南方拟餐小杂鱼等,市场总价值为487.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汪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汪某适用缓刑。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非法电鱼是一种涸泽而渔的毁灭性生产方式,可导致水生动物的区域性灭绝,严重破坏江河湖海的生态环境。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我们要遵纪守法,坚决杜绝非法电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