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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驾驶员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能否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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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颖  发布时间:2020-08-03 10:44:34 打印 字号: | |

【案情】

杨某为其所有的大型货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被保险车辆性质为营业用车,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保险单所附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6项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在保险期内,杨某聘请的司机祝某(具有A2驾驶证且在有效期内)驾驶该车与另外两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祝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支付了两车车辆维修费、施救费总共97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限额内支付了杨某理赔款2000元,但认为司机祝某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拒绝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能否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免赔?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免赔。第一,《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关于“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公司可以免赔” 的约定,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义务。因此没有从业资格证的司机祝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可以免赔;第二,被保险车辆为营业性货车。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本案中司机祝某不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违反了行政法的规定,且加大了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发生的风险。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免赔。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事由为“无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该条款为笼统概述,并未表述详细,没有具体指向许可证书即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因此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对该驾驶人应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该条款实为保险公司免除已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应属无效条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保险公司不能因为驾驶员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而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免赔。

第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只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人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并不涉及对驾驶人驾驶能力的考核,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准驾车型的资格,机动车驾驶证才是对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能力的认定。杨某所有的大型货车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司机祝某有适格的驾驶证,证明其具有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合车辆的资格。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保险条款中关于“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约定属无效条款,该条款未表述详细,到底是需取得何种许可证或必备证件并不明确,即使保险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投保人也未必清楚认同,事实上保险公司是为了免除已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第三,驾驶员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只是相关行政部门对行业进行管理的规定,而非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即使违反了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也应有行政部门进行处罚,且无证据能证明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会显著增加承包车辆的营运风险即增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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