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岳法动态
(岳阳县)立案后,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有无管辖权
分享到:
作者:黄敏  发布时间:2020-08-04 14:22:53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在案件立案后,被告尚未答辩和应诉前,是否应主动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出,只有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才能进行审查,因此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从该规定可以看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法院应该依职权主动审查是否有管辖权。管辖权是对审判权的具体落实。明确案件的管辖权,能够确立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及时正确的行使管辖权,防止互相推诿和相互争夺管辖权现象的发生,利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法条不仅设立了移送管辖制度,而且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的依职权的主动审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责任编辑:杨子旋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