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余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2020年1月至2月份,余某未取得狩猎许可,在平江县木瓜乡的山上制作陷阱、施放用钢丝、尼龙绳和报警器相连的捕兽夹子共16个8套猎捕野兽。2020年2月12日平江县森林公安局接群众举报,依法进行查处。民警将余某传唤到案后,其供述通过放捕兽夹子猎捕了两只野生动物小麂子。公安民警对其家中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捕兽夹子1套;在余某家中冰箱里搜出疑似野生动物麂(死体)一部分。余某交代系本人猎捕野生动物,自家食用一部分疑似麂肉,其余疑似麂肉放冰箱保存。
经聘请林业技术人员认定,余某使用的狩猎工具是不针对特定的野生动物物种,且在实施中不受人为控制的,属于“禁猎工具”。现场查获的猎捕标的物疑似偶蹄目鹿科麂属小麂的野生动物。
另查明,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18]79号文件规定湖南省全省行政区域内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禁止捕猎。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余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