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中唐某在驾驶电动摩托车途中与董某驾驶的一小车发生碰撞受伤。在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第一时间赶至现场进行事故调查,认定此次事故中无证驾驶的唐某无责,由董某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唐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用数万元,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因事故所致伤情为十级伤残,董某却没有依法赔偿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无奈之下唐某将董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董某所投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董某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调查中,被告保险公司对交警大队提供的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提出异议,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中,唐某属于无证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发现,唐某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交警大队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并未对无证驾驶的行为做出评价,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对其进行的责任划分应当支持。
法院在查清事实,对比证据,进行审理后认为:董某因违反交通法规与本次事故中造成唐某受伤的后果系因果关系,经交警大队认定,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法院支持了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和董某应当对唐某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不支持无证驾驶,但他人的过错并不能成为自己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唯有遵守规则,尊重法律,才是对自己权益最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