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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以恋爱为幌子骗钱,临湘一女子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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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百灵 方芳  发布时间:2020-08-10 16:15:36 打印 字号: |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建立在恋爱关系基础上的诈骗仍是诈骗,切莫心存侥幸心理。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吴某因犯诈骗罪,与所撤销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退赔两被害人损失。

2018年10月,38岁的吴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杨某。谎称只有30岁的吴某假装与杨某谈恋爱,在取得杨某信任后,便伪造离婚证,以跟丈夫离婚需支付赔偿金、结婚前需收彩礼、姑妈过世送礼等为由,共计骗取杨某财物72500元及黄金手镯一个。期间为获取杨某及其亲属的信任,吴某赠予杨某及其母亲黄金戒指各一枚及4000元现金。经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这两枚黄金戒指价值共计4190元。

2019年6月,吴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李某,其以相同的方法共计骗取李某财物13317.5元。期间应李某要求返还了3000元。因吴某一直以各种理由向自己要钱,发觉不对劲的李某通过网上查询发现吴某有诈骗前科,便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10月至20196月,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利用与他人谈恋爱的方式骗取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5817.5元及黄金手镯一个。在诈骗过程中,被告人吴某赠与、返还被害人财物共计11190元,实际诈骗财物价值为74627.5元及黄金手镯一个。

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诈骗被害人的财物,应依法退赔。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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