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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借款人名与证件名谐音不同字  要求还款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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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小梅  发布时间:2020-08-10 16:18: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诉称第三人赵某欠王某的钱,被告张某振欠赵某的钱。2019年2月1日,王某和张某振、赵某三人当面达成口头协议,由张某振向王某出具现金借条,载:“今借到王某人民币15000元整,借款人:张某振”,口头约定按月息2分的标准支付利息。张某振出具借条至今,未偿还本金。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振偿还借款及利息。张某振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王某提交的借条,借款人处签字系“张某政”而非“张某振”。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王某要求张某振偿还借款,王某应当举证证明其与张某振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因王某提交的借条上借款人系“张某政”,且王某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张某政”与本案被告“张某振”系同一人,故对王某要求张某振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收取借条时切记要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信息。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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