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学生伤害事件进行了宣判,判决学校免责,由侵权的学生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与胡某系某高中的学生。2018年的一天晚上,该校老师分别在对陈某及胡某所在寝室检查后,发现陈某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从自己的寝室出来到胡某所在寝室找同学借东西。陈某在胡某所在的寝室逗留,并与其他同学嬉戏打闹,此时胡某从外面赶回寝室,并参与其中。陈某警告胡某不要再打自己,两人因此发生口角。胡某推了陈某一下,随即打了起来,另外一名同学也参与进来,该同学踢了三脚后就没有再动手。陈某与胡某继续打架,陈某突然掏出削笔刀将胡某划伤,造成胡某十级伤残。
学校老师听到吵声赶到寝室,并通知政教处的老师,将胡某送到医院治疗,随后向派出所报警。学校在此之前,制定了《宿舍管理制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召开了寄宿生会议和开学安全教育课,胡某和陈某均参加学习。
因与学校、陈某未能协商一致,胡某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及该高中承担赔偿责任。胡某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学校制度不严、管理不善,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责任。该学校则认为,学校已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对该案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学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也进行了安全教育活动,两人发生打架之前均有老师查寝,事故发生后学校老师积极采取救助措施,故学校在此过程中尽到相应的安全教育义务和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赔偿责任。陈某违反学校不得串寝的规定,到胡某寝室串寝与学生嬉戏打闹,陈某掏出削笔刀划伤胡某,导致胡某受伤致残,陈某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胡某在陈某生气警告不要再打闹后,仍然用手推搡并打陈某,激化了矛盾,胡某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对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没有上诉。
法官说法:学校对于学生在校期间的责任是教育、管理职责。学生之间打架伤害的事情属于侵权案件,应当以《侵权责任法》为重要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该法律规定,说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依法应当按照过错责任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即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学校的管理教育职责并不等于监护职责。该案中学校制定了严格的宿舍管理制度,同时也进行了安全教育,胡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学校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在宿舍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在深夜学校组织老师查寝,在查寝之后学生自己违反管理规定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学校积极采取救治措施并报警,学校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清醒的认识,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伤害,而胡某本身激化矛盾,导致事情失控,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明辨是非,杜绝“谁弱谁有理”的做法,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树立社会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