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诈骗案,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闾某在被害人曾某等6名被害人经营的超市购买东西,通过制作假的支付宝、微信转账图片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101元,其中现金人民币4851元,香烟、槟榔、饮料、零食共计人民币250元。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闾某在云溪区云溪街道八村的“某食品商店”以微信转账购物和套现为由,利用手机制作假的转账图片,骗取了被害人曾某店内的香烟、槟榔、饮料及现金共计人民币400元。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闾某在云溪区路口镇南岳村的“某超市”以微信转账购物和套现为由,利用手机制作假的转账图片,骗取了被害人吴某店内的香烟、饮料及现金共计人民币1557元。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闾某在云溪区松阳湖的“某超市”以支付宝套现为由,利用手机制作假的转账图片,骗取了被害人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闾某在云溪区云溪镇建军村的“某超市”以支付宝转账购物和套现为由,利用手机制作假的转账图片,骗取了被害人陈某店内的香烟、饮料、零食及现金共计人民币839元。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闾某在云溪区路口镇长炼路的“某超市”以微信转账购物和套现为由,利用手机制作假的转账图片,骗取了被害人魏某店内的香烟、零食及现金共计人民币255元。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闾某在云溪区长岭街道文桥社区的“某批发部”以微信转账购物和套现为由,利用手机制作假的转账图片,骗取了店内的香烟、槟榔、饮料及现金共计人民币1050 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