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云溪)饮酒引发斗殴,自己受伤还要受刑罚
分享到:
作者:唐思思  发布时间:2020-08-13 16:10: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云溪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卢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7119日晚,被告人卢某在朋友家吃完酒席后准备回家,在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新某嗓”KTV门前碰到被害人刘某。刘某称自己上班的公司在“新亮嗓”KTV大厅搞年会,邀请卢某上楼喝酒。到了KTV大厅后,卢某因自己在吃酒席时已经喝多了酒,拒绝了刘某公司老总等人的敬酒。刘某认为卢某这是没有给其面子,说了卢某几句,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后来卢某起身上厕所,刘某到卫生间将卢某带至KTV218包厢,并把包厢内的其他人员推了出来,只剩刘某和卢某二人在包厢内。包厢内,二人又吵了起来,并扭打在一起,在扭打的过程中卢某用一个破碎的啤酒瓶将刘某左颈部、左耳部划伤,卢某亦被刘某踢伤,致左侧第6肋骨骨折。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调解协议,并依调解协议赔偿了刘某,并取得了刘某的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杨子旋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