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某物流公司限期支付货款和运费8882元及逾期利息。
李某经营某汽车销售公司维修业务,因业务需要经常向某汽配公司购买汽车配件,约定由某物流公司向发货方某汽配公司支付货款,李某来某物流公司网点提货,李某和某物流公司按照行业惯例按月结算货款和运输费用。经双方结算,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李某共欠某物流公司货款和运费8882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多次催讨,李某仍未清偿,某物流公司只能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某在经营某汽车销售公司维修业务期间,通过物流公司下单购买汽车零部件,并由物流公司运输和代为支付货款,双方当事人依法委托合同关系。经双方结算李某欠原告某物流公司垫付的货款和运费8882元,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和运费,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某物流公司要求被告李某交付货款和运费8882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请于法有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