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对原告傅某在借条上自行添加的内容不予认可,判决被告杨某向原告傅某偿还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312586元。
傅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杨某向傅某提出借款请求,杨某于2013年10月3日向傅某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四个月,月利率2%,杨某出具了借条。2013年10月13日杨某向傅某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出具了借条,且借条上另添加了“50000+20000=70000元整”。2013年11月18日杨某再次向傅某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出具了借条。经傅某多次催讨,杨某未偿还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傅某支付了借款,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013年10月30日杨某出具的借条中,另添加了“50000+20000=70000元整”,与借条主文字体颜色不一致,且傅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内容系杨某所写,不能证实此70000元为杨某借款,故该张借条借款金额法院确认为为50000元。杨某向傅某借款100000元已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率,且约定每月2%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因杨某未按约履行,故对傅某要求杨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杨某向傅某借款50000元及借款60000元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傅某可随时要求返还,因傅某在起诉前多次向杨某催讨,杨某未返还,已构成违约,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2%符合法律规定,傅某要求杨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借款人借款后出具借条,如借款人再次借款,出借人应当要求具借人另行出具借条,出借人自行在借条上添加内容的,不能证实其自行添加的数额为借款的,法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