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生命,拒绝酒驾,遵守交规,平安回家。然而,临湘一男子却心存侥幸,无视交通法规,在未带安全帽的情况下,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引发交通事故。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雷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雷某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余某驾驶的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雷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4mg/100ml。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雷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均应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