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的日常业务往来中,买方要求先开发票后付款是常见的现象,如果卖方不开发票,买方能否以此为理由拒不支付货款呢?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某园林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混凝土公司货款51520元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某园林公司因承建工程需要混凝土,就向原告某混凝土公司购买预拌混凝土,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货款在每月初对账结算一次,两公司将送货量和销售发票等核对后,园林公司在7天内付款90%,主体工程完工3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否则按月息2分向混凝土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利息。混凝土公司分批向园林公司提供了价值131520元的混凝土,园林公司仅支付8万元货款。双方也未对剩余的货款进行对账结算。混凝土公司因催讨货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开具发票只是对月送货量结算方式的约定,合同中也并未约定混凝土公司应先行开具发票,园林公司再履行付款义务,园林公司以混凝土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没有依据。混凝土公司提供了货物后,园林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支付货款,在主体工程完工30日内未付清全部货款,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