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后,有能力却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还想着通过离婚来转移房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诉人李某与被告人冯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支付自诉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7029.32元,并于2016年7月5日将判决送达给冯某的诉讼代理人周某。因冯某未在生效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李某于2016年8月3日向临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临湘法院向冯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冯某依旧未履行判决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为逃避执行,2016年8月5日,冯某与妻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两栋房产全部分割给妻子。据查,在冯某收到判决当日,其妻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被支取16900元,取后余额剩余90.14元。
2019年1月,因冯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临湘法院对其罚款人民币7000元。经采取罚款措施后,冯某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9年6月10日,自诉人李某以冯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向临湘法院提起控诉。临湘法院同日立案受理。期间,冯某下落不明,直至2019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冯某名下有一辆小型汽车,被抓获前在玻璃厂务工,有经济收入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在法院作出判决后,支取夫妻共同所有的银行存款,并以协议离婚的方式将财产转移至妻子名下,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且客观上有执行能力却拒不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