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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借条上签字未写是保证人 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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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小梅  发布时间:2020-08-21 14:40: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当庭判决驳回原告冯某要求被告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李某向冯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王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借款后,经冯某多次催讨,李某、王某均未偿还分文。故冯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息,王某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王某辩称,王某在借条左侧署名,是作为见证人,不是保证人。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仅在冯某提交的借条左侧空白处签名。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某虽在借条左侧签名,但未明确载明王某系担保人,且王某当庭不予认可,冯某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可推定王某为保证人,故对冯某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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