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当庭判决驳回原告冯某要求被告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李某向冯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王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借款后,经冯某多次催讨,李某、王某均未偿还分文。故冯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息,王某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王某辩称,王某在借条左侧署名,是作为见证人,不是保证人。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仅在冯某提交的借条左侧空白处签名。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某虽在借条左侧签名,但未明确载明王某系担保人,且王某当庭不予认可,冯某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可推定王某为保证人,故对冯某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