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刘某主动履行了6万元执行款。
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原告葛某受被告刘某雇佣,在刘某承包的建筑工地务工。工程完工后,刘某仅支付了部分工资款,剩余6万元一直拖延拒不支付。葛某在多次催讨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原告葛某工资款6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仍然不履行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刘某尽快履行法定义务。之后,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刘某,向其释法说理,并指明不履行法定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执行法官的批评教育使被执行人刘某幡然醒悟,他答应履行义务。随即,他将6万元汇入湘阴法院执行款专户里,履行了义务。之后,执行法官通知申请执行人葛某领走了工资款。至此,该案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