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并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付某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付某军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湘阴县城窃取摩托车三次,价值人民币11560元。其中既遂两次,价值人民币9760元,未遂一次,价值人民币1800元。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付某军曾因犯盗窃罪四次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期间因吸食毒品和盗窃摩托车于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法庭根据被告人盗窃犯罪数额、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