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法官辨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当场兑现。
2019年6月13日9时许,王某驾驶二轮摩托与对向由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王某、李某均未报警,交警部门未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实际情况,王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负主要责任。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李某作为所有者是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并且是侵权人,故李某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王某。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人民币40495元。
判决后,王某、李某均未提起上诉。因李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官了解到李某的经济情况,考虑执行难度及案件实际情况,经法官辨法析理,王某表示愿意放弃部分权利,李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义务,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李某赔偿王某28000元。李某当场将现金赔偿款交付王某,至此,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