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判决何某退还吴某出投资款11000元。
何某与吴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8月8日,何某与案外人李某开始合伙经营一家“海外面膜代购”店铺。2018年10月9日,何某因经营店铺资金紧张,向吴某提出投资合伙,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吴某按照何某份额里的50%进行分红。吴某通过微信转账分两笔投资何某11000元整,有转账记录为证。2018年10月10日,据微信聊天记录表明,吴某表示不想投资店铺,何某在微信中回复称:“随便你吧,不想搞就不搞吧,明天见面再把钱退给你吧,这样心上心下我也不想你投资了。”自此,吴某未参与过店铺经营,何某亦未向吴某进行分红。双方均未履行过作为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未就退伙事宜再进行协商。2019年8月,店铺因铺面到期已经关闭,何某未对财务进行结算。吴某因想解除合伙协议,退回投资款,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协议,足以认定吴某与何某之间存在合伙法律关系,双方对此亦表示认可,应当按照个人合伙关系进行处理。该案中,应当认为2018年10月10日,双方的合同关系就已经解除,且被告在店铺经营期间亦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向原告方进行分红,更能佐证双方并不存在合伙关系。故此,原、被告间合伙协议已经解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投资款11000元。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