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临湘)男子分手后追讨恋爱花销  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分享到:
作者:郑姝  发布时间:2020-08-21 14:51:09 打印 字号: | |

恋爱过程中,为增进感情并达到结婚的目的,恋人之间产生金钱花销是必然的。那么,分手后,这些花销能够要回来吗?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被告沈某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某彩礼8万元,驳回原告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同月按当地习俗进行了订婚,原告苏某在家宴请被告沈某及其亲属多人,并给付了一定的礼金与礼物。之后,苏某还给沈某的支付宝及银行卡转账三次合计8万元。两人在恋爱交往过程中,沈某也给苏某赠予了一定的礼物及礼金。同年4月,因双方观念、意见不一终止了恋爱关系,苏某向沈某讨要订婚礼金时发生分歧,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本案中,原告苏某赠与女方彩礼8万元是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在原、被告恋爱关系已经结束,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8万元。在原、被告恋爱过程中原告向被告发的微信红包“520”与“5200”,这些数字属联络感情、表达爱慕之情的赠与,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故红包系恋爱期间的赠与,女方无需归还。订婚时,原告给被告亲属打发的红包、香烟、雨伞等属于人情往来,不属于彩礼,也并非被告占有,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部分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恋爱过程中,原、被告之间的互赠红包、衣服、戒指、礼品,这些都是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情形,双方都不能主张返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