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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公司以合同解除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  法院:按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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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莎  发布时间:2020-08-21 14:51:32 打印 字号: | |

签订合同后因分歧解除合同,就可以拒付服务费吗?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广告合同纠纷案,被告某置业公司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告公司支付服务费1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某置业公司在与原告某广告公司充分协商后,约定由广告公司对一项目进行全面整合推广。2018年6月1日至7月6日,某广告公司按照某置业公司的要求进行项目推广。期间,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整合推广合同书》,约定置业公司委托广告公司为项目提供全面整合推广服务,置业公司每月5号支付50000元服务费,双方还对其他事项作出了具体约定。原、被告均在合同落款处盖章确认,但未注明签订日期。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继续按照置业公司的要求为其提供相应的广告服务直至同年12月4日。后因置业公司内部问题,便与广告公司通过口头形式协议终止合同,广告公司亦同意终止合同,并于2018年11月15日向置业公司出具共计10万元的服务费,并将发票邮寄给置业公司,置业公司的员工于2018年11月19日确认已经收到发票。此后,广告公司多次向置业公司催讨服务费未果后,遂起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广告公司是否为置业公司提供了广告服务的事实认定以及广告公司的付款请求权是否成立。根据《推广合同》中的条款以及广告行业的商业习惯,广告公司的合同义务系按照置业公司的要求为相关项目进行推广等,广告公司在完成交付后即视为履行了合同义务,至于置业公司是否实际使用了上述工作成果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综合全案的证据,可以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充分佐证广告公司确实是先提供服务再签订合同,但这也符合广告业的商业习惯,且从置业公司在收到工作成果后要求广告公司进行修改并在后来签订了正式的合同,置业公司实际上也已经认可了先提供服务再签订合同的行为。结合广告公司的主张,其为置业公司提供了两个月的服务,且置业公司确认收到税务发票后并未提出异议,故置业公司应向广告公司支付10万元服务费。

法官提醒: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虽然合同已经解除,当事人仍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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