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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华容)欠条上签名谐音不同字难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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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8-25 10:11:38 打印 字号: | |

本报岳阳讯  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诉称第三人赵某欠自己的钱,被告张某振欠赵某的钱。2019年2月1日,王某和张某振、赵某三人当面达成口头协议,由张某振向王某出具现金借条,载:“今借到王某人民币15000元整,借款人:张某振”。张某振出具借条至今,未偿还本金。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振偿还借款及利息。张某振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王某提交的借条,借款人处签字系“张某政”而非“张某振”。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王某要求张某振偿还借款,王某应当举证证明其与张某振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因王某提交的借条上借款人系“张某政”,且王某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张某政”与本案被告“张某振”系同一人,故对王某要求张某振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周凌如通讯员马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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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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