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云溪)伪装生意人借钱不还  最终判决偿还本金
分享到:
作者:唐思思  发布时间:2020-08-25 14:40: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云溪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某借款本金9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份,许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方某。方某自称是做茶叶、古董、名人字画生意,在岳阳和外地有茶叶的产业基地、有古董和名人字画。2018年5月29日,方某以要交房租为由,向许某借款50000元,许某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向方某账户转账50000元,方某出具了收条。2018年6月4日,方某以需要资金周转发放工员工资为由,向许某借款45000元,方某出具收条。两次借款共计人民币95000元。借款后,许某发现二张条据上的收款人处的方某签名不一致,多次找方某交涉并催要借款。2019年9月3日,方某向许某出具《承诺书》,载明:“今承诺还许某投资款人民币95000元。分二期2019年10月30日还45000元,2019年12月30日还50000元。承诺人:方某,2019.9.3日”。张某作为见证人在承诺书上签名。承诺书还款日期届满,方某仍未还款,许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方某与他人经营公司,首先方某并非所经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实为郭某秀。其次,被告方某虽然在收到原告许某95000元后出具了二张收条,其中2018529日的收条上还写有“股东许某”字样,但在庭审中没有证据证实双方签订有投资或合伙协议,岳阳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201883日成立)内资企业登记表基本情况也表明原告许某并非股东之一。再次,原告许某也没有参与其公司的经营管理。最后,被告方某对原告许某出具的分期还款承诺书也是以个人名义而非公司名义承诺还款。故认为被告方某两次向原告许某借款共计95000元并没有得到公司认可,系个人行为,故应当认定为原告许某与被告方某之间的纠纷是一般民间借贷纠纷。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韩爽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