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研究 > 审判研讨
(平江)交通事故还是自行滑倒?如何认定?
分享到:
作者:易蕾  发布时间:2020-08-26 16:29:0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30日11时43分许,李某因事故受伤,12时31分经医院检查为右胫腓骨远端骨折。后被送往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记录载明“入院时间为2019年3月31日9时,患者自诉于2019年3月30日12时走路不慎滑倒,致右踝部及足部肿胀疼痛,活动受限”。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行人、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李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后李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在鉴定意见书中自述为“2019年3月30日,因交通事故致伤”。李某认为自身受伤与刘某驾驶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从受伤后医疗救治的时间点可以判断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是3月30日上午11时43分,陈述自行滑倒是基于减少损失作出的陈述,受伤系交通事故所致。刘某认为李某受伤与自身驾驶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李某在骨伤科医院病历入院记录记载,李某自述受伤系走路不慎滑倒所致,有骨伤科医院病历资料记载及李某对病史签字确认,故此次受伤并非是交通事故造成的。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对入院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入院记录是作为第三方的医院根据受害人的陈述进行的记载,且系事发后的第一时间的陈述,相当于当事人的自认,具有客观性及较高的证明力。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事故后对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询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实质上相当于当事人陈述,需要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故李某受伤的原因应以入院记录为准,本案不宜认定为交通事故。

第二种观点认为,入院记录虽系第三方医院根据受害人的陈述进行的记载,但入院记录系医院单方面制作。同时考虑到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进行的责任分配,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结合法院询问当事人事故发生的细节时并未发现明显漏洞的事实,本案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本事故发生在2019年3月30日11时43分许,2019年3月30日12时31分李某在医院检查为右胫腓骨远端骨折,交警部门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虽然在骨伤科医院入院记录记载李某系走路不慎滑倒致伤,但李某在鉴定意见书中自述为“2019年3月30日,因交通事故致伤”,同时李某在接受法院质询时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的陈述无明显漏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刘某未对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提供反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对入院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进行审慎认定,本案宜认定为交通事故。


 

 
责任编辑:韩爽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