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君山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某、董某因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日4时许,杨某、董某结伙到君山区实施盗窃,由董某驾驶摩托车载杨某四处溜达,寻找目标。在君山区某中学校园内,杨、董二人发现一辆轿车内有东西,从中盗得一个男士斜挎包、一台手机和一条香烟。两人平分了从斜挎包内翻出的300元现金,董某给杨某140元后将香烟拿走,杨某则留下了手机。其后,董某将所盗的装有现金的斜挎包丢弃在自己家中的车库内。
2019年10月9日,董某被抓获归案。同日,公安民警在董某家中车库内查获被盗的斜挎包,从包中夹层内发现现金4605元,并发还给被害人石某,董某取得了石某的谅解。次日,杨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杨某伙同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实施,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二人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人均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董某取得了被害人石某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因此,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