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余某的妻子晏某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中承包经营了一块林地,有关部门亦向其颁发了林权证。后晏某迁入余某所在组,且并未在新迁入地分得新的土地。2017年,晏某因病死亡。2019年,其承包的林地被征收,并产生了一笔青苗补偿款。晏某原来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主张晏某已迁出该组,其死后在该组分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应收回该组,故该笔青苗款也应归该组所有。而余某则主张自己作为晏某的继承人,该笔青苗补偿款应归自己所有。双方产生争议后,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将该笔款项判归自己所有。后法院查明,本案林地被征收之日尚未超过林权证上的承包期限,且本案中晏某其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表示愿意放弃对该林地承包经营权应有的份额,归余某所有。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余某系晏某合法继承人,且晏某其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对该林地承包经营权,相应继承份额归余某所有。故余某可依法继承该林地承包经营权。涉案林地在承包期内被征收,青苗补偿款系发放给承包经营人个人的补偿,故该笔青苗补偿款应归余某所有。综上,法院依法支持了余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