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弼时法庭受理了一起未划分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依据公平责任原则作出判决,双方均服判息诉。
2018年12月25日,谢某驾驶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与任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相撞后,货车失控冲向道路西侧的农户菜园里,造成任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于事发现场无目击证人,监控设施不能确定任某驾驶电动车的行驶方向,故无法查清该事故基本事实和成因,致使责任无法认定。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电动车前部的痕迹与货车前保险杆左端可以形成发生碰撞接触;排除货车和电动车在同向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的可能性。
后任某近亲属起诉到法院,要求谢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承办法官通过庭审调查,并对现场进行数次观察,分析出受害人任某自西向东或自东向西横穿马路,与由北往南驾驶车辆的谢某相碰会造成的种种情形。同时查阅相关资料,并在汨罗市电动车车行了解任某驾驶的电动车情况,无法认定该车属于非机动车。
结合事故双方的责任、危害程度,在事故责任比例中不宜做认定。但在赔偿比例中,考虑到生命只有一次,逝者不能复生,依照公平责任原则,作出了由司机谢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的判决。双方均服判息诉,保险公司积极履行赔付义务,本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