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陈某额部受伤,留下一道6厘米的伤痕,原、被告双方对于该笔用于修补瘢痕的后续医疗费产生分歧。
陈某系未成年人。2019年1月27日晚,王某在驾驶车辆从县城开往乡下的过程中,在道路左转时与直线行使的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对方驾驶人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至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送至湖南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陈某构成十级伤残,其后续局部瘢痕治疗费用需要约6万元。在事故发生后,王某垫付了部分费用,保险公司也垫付部分费用。就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协议。2020年5月,陈某将驾驶人王某以及该行使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对于陈某的后续局部瘢痕治疗费用的数额不认可,故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经过重新鉴定,陈某的后继局部瘢痕治疗费用为2万元,原、被告双方对此重新鉴定结果均表示无异议。承办法官在组织双方质证后,及时依法作出了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