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车连环相撞,致使乘车人员彭某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甲公司与无责任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乙公司应分别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由甲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彭某损失4.5万余元,由乙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彭某损失2千余元。
2019年8月31日,杨某驾驶半挂车沿G106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106线平江县城关镇永鸿驾校路口路段,与前方同向由胡某驾驶的客车(载彭某)相撞后,客车又与前方同向缓慢行驶的由李某驾驶的小车相撞后,小车与彭某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彭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某被送平江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彭某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颈椎间盘突出。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李某、彭某某、彭某无责。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受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委托对彭某进行鉴定,彭某的伤情不构成伤残,并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及后段医药费进行鉴定。杨某驾驶的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乙以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根据交警部门的划责,李某、胡某、彭某某均属无责,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的受伤在杨某驾驶的驾驶半挂车撞上胡某驾驶的客车,再撞上李某驾驶的小车时,损害结果已经产生。与李某驾驶的小车撞上彭某某驾驶的小车并无因果关系,且彭某系胡某驾驶的客车的乘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畴,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某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乙公司承担,无责任的胡某、彭某某及其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