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再婚现象十分普遍。那么,辛辛苦苦抚养继子女几年,离婚时能不能要求补偿或者返还抚养费?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准许原告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经法院审理查明:鲁某、李某均系再婚,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5年3月登记结婚。鲁某因前夫去世抚养有一子曾某。婚后,鲁某、李某为曾某花费大学学杂费1.7万元。在婚姻期间,因鲁某儿子考上大学举办升学宴和李某女儿出嫁举办喜宴共计收受亲朋礼金约5万元。目前双方名下均无共同存款,亦无其他共同财产。2016年,鲁某、李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同年9月,鲁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因鲁某在庭审中中途退庭,法院裁定按鲁某撤诉处理,但鲁某、李某之间的感情矛盾至今未得到缓解,鲁某遂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为合法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对离婚均无异议,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被告主张离婚后应由原告返还为继子花费的学杂费1.7万元。法院认为,原告的儿子曾某由于与原告有抚养关系,在原告与被告结婚后,曾某就自然与被告形成了继父子关系和抚养关系,在继父子关系期间,被告承担了抚养继子曾某的部分义务,该义务是自愿承担,现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其为原告偿还的银行贷款的1万元,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又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未举证证明的事实,法院不予认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