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20年4月13日夜晚,蒋某与妻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引发肢体冲突,岳父看到后便过来阻止,蒋某见状对着岳父的右眼打了两拳,后又从自家厨房拿出两把菜刀准备砍人,其妻子和岳父便往家外面的马路上跑。蒋某持菜刀追至马路对面的一户人家的地坪上,将岳父的头部与妻子的左小臂砍伤,父女两跑到人多的地方,蒋某才不敢再追赶。经鉴定,蒋某岳父所受伤情为:因外伤致头皮裂伤伴右顶骨线形撕脱性骨折(头皮创口总长11㎝),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蒋某妻子所受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因家庭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