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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交通事故责任是否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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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蕾  发布时间:2020-09-04 14:57:5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日11时25分许,李某驾驶货车沿南天公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南天公路路段时与对向由刘某驾驶的轿车(乘载王某、朱某、曾某)碰撞,造成李某、刘某、王某、朱某、曾某五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王某、朱某、曾某在事故中无责任。货车登记在何某名下,该车交警部门作出了黄标车报废淘汰通知书,禁止上道路行驶。李某持有C1驾驶证,事发时货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路段位于南天公路,某路桥公司是该公路的施工承包者,幕阜某公司是发包方,当时该条公路尚未交工验收。

案件焦点

是否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分配侵权责任比例。

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驾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民事责任划分的唯一依据,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侵权责任,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要考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或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其他情形,再根据过错的程度、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具体的侵权责任大小。刘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南天公路未正式交付使用而上去行驶,有一定的过错;某路桥公司作为施工承包单位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及其它安全防护措施,未完全尽到安全管理和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李某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存在重大过错;何某作为货车的所有人,在该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时,没有进行注销登记,疏于对车辆进行管理和控制,放任李某驾驶该车辆造成他人损害,何某具有一定的过错;事故发生时南天公路尚未交工验收,幕阜某公司不是该条公路的管理者,不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过错情况,对于交强险外的损失,酌定由刘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某路桥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何某承担15%的责任。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理解。交通事故认定为无责,并不等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从技术角度对事故现场、事故车辆进行勘查、对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询问,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进行的责任分配。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有对当事人责任的认定,民事侵权责任也是对责任的认定,但二者责任划分法律依据、归责原则不同。行为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证据,考量事故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与侵权行为的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民事责任认定的基础和前提,但不能作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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