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团伙“碰瓷”诈骗案,被告胡某等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胡某为非法牟利,伙同王某等人,事先安排好小轿车、自行车、塑料水管等作案工具,在胡某的安排下,由王某负责驾驶湘FPVxxx号轿车慢速行驶以逼迫后车超车,由同案人以骑自行车或拿着长塑料水管的方式与被害人车辆相撞后,拨打伪造的“110”报警,再由胡某伪装警察接听电话与被害人交流并建议赔偿私了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作案9次,骗得被害人曾某、金某等9人每个人8000元至2000元不等,共计人民币42000元。
以胡某为首的“碰瓷”犯罪团伙,多次在湖北省通城县、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等地有预谋的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审理,被告人胡某、王某等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王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当事人,遇事要冷静,要采取正常的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以免上当受骗。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并用手机拍下事故现场情况、位置等,方便民警取证和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