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岳阳讯 近日,岳阳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团伙“碰瓷”诈骗案。
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胡某为非法牟利,伙同王某等人,事先安排好小轿车、自行车、塑料水管等作案工具,在胡某的安排下,由王某驾驶小车慢速行驶以逼迫后车超车,由同案人以骑自行车或拿着长塑料水管的方式与被害人车辆相撞后,拨打伪造的“122”报警,再由胡某伪装警察接听电话与被害人交流,并建议“私了”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
该团伙先后在湖北通城、岳阳君山等地共计作案9次,骗得9名被害人每人2000元至8000元不等,共计人民币4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院判决: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其他三名被告人犯诈骗罪,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9个月不等,处罚金1万元至3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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