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罪案件,被告人汤某、姚某犯滥伐林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3年,汤某、姚某合伙承包岳阳县一山地用于造林。2019年,因承包合同到期,二人遂产生将山上林木砍伐的想法。2020年3月9日汤某、姚某在未获得林业部门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带领雇请的劳力砍伐林木。直至3月12日,因林业站工作人员制止,才停止砍伐。经鉴定:汤某、姚某滥伐林木总蓄积为82立方米。汤某、姚某于4月1日到岳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姚某因法律意识淡薄,违反森林法规定,无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数量巨大,滥伐林木总蓄积为82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汤某、姚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人在案发后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汤某、姚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岳阳县司法局认为二人适用社区矫正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法官说法:为保护绿水青山,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我国严格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并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采伐。所以,切记必须持证方可采伐林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