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撤销缓刑案,裁定撤销该院(2020)湘0623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易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的缓刑部分;对罪犯易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拘役四个月。
2018年7月,易某经过华容县新河乡被害人匡某家时,发现其家中无人,便强行推开厨房门,入室盗走隆鑫牌摩托车一辆、钻石牌落地扇一台。经鉴定:隆鑫牌摩托车价值840元、钻石牌落地扇价值113元,共计953元。
2020年4月1日,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易某犯盗窃罪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14日,法院依法作出(2020)湘0623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易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4月26日,判决生效后,法院交付社区矫正机关华容县司法局执行。9月4日,华容县司法局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撤销对罪犯易某的缓刑。
另查明,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6日期间,罪犯易某一直未按规定到华容县司法局报到,之后也一直未到华容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易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向社区矫正机关报到,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的拘役四个月。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