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B公司双倍返还原告赵某定金120000元,被告A公司赔偿赵某经济损失20000元,两被告共同返还赵某租金120000元。
2018年9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招商/运营委托合同书》,约定:A公司全权委托B公司负责商铺租赁协议的洽谈,B公司无权对外单独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方为有效;客户租赁租金、装修保证金由B公司收取,B公司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相对应租金。后,B公司与赵某就商铺租赁达成合作意向。2019年5月,赵某向B公司交付门面租赁定金60000元。B公司出具了注明为“赵某门面租赁定金”的收据。2019年7月,双方协商达成主要租赁合同条款,赵某向B公司预交了门面租金120000元,B公司为赵某开出金额为180000元的租金收据(定金收据未收回)。2019年7月,赵某与某设计公司就租赁场地的室内装修设计签订《设计合同》,并支付了前期设计费用20000元。后因A公司对房屋租赁期限和价格提出更高要求,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租赁合同。赵某一纸诉状将A公司、B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B公司和A公司自愿签订并认可的《招商/运营委托合同书》,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B公司可以为商铺招租与意向承租人进行洽谈,并收取租赁方不超过一年的租金,但无权单独签订租赁合同,从而也无权事先收取意向承租人的租赁定金。因此,B公司在招租洽谈过程中收取赵某租赁定金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行为,收取赵某租金行为是委托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B公司收取赵某租赁定金性质属于订约定金,是为保证签订租赁合同而收取的。现B公司、A公司拒绝与赵某签订租赁合同,赵某依法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B公司收取定金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且未得到A公司的追认。故双倍返还定金的民事责任应由B公司承担。B公司收取赵某租金除去定金部分,实际收取租金金额为120000元,该收款行为有A公司委托合同的明确授权,故赵某要求B公司和A公司共同对已收租金承担返还义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在赵某提出签订租赁合同后,A公司又以租期太长,价格太低为由拒绝签订合同,从而造成赵某装饰设计费的损失,A公司的不诚信行为,造成租赁合同未能签订,给赵某造成损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缔约过失责任,故应当赔偿赵某相应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