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在全面禁渔区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被告人康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9日上午6时许,康某在湖南省临湘市江南镇白鱀豚保护区长江水域,使用禁用的工具“地笼”进行捕捞活动,当场被巡逻民警抓获,并查获渔获物共0.34千克。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康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由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临湘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发布了《关于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从2018年起在长江新螺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临湘段)实行全面禁捕,并通告了相关处罚规定。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希望广大群众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共同保护好我市的生态环境。